康众医疗: 康众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08-24 22:50:12    证券之星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资料图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举程序,优化管理层与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定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和选择标准;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和要求,未经候选人同意前不能

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决议并报送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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