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财务的卫某为当“榜一大哥”,盯上公司制度漏洞,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公司货款47万余元。
2023年8月,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卫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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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卫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文员,主要负责收取货款和盘点物资。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在客户要求现金结款或者公司pos机出现故障时,可以用自己的私人账户代为收取货款。
卫某在工作之余就喜欢观看直播,也时常会打赏喜欢的主播,在一次次大量打赏后,面对来自其他网友的追捧与恭维,他更是逐渐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既然可以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记录款项和盘点物资又都是我负责的,只要把账做平,就不会有人发现……”发现了公司的制度漏洞后,卫某禁不住动起了挪用公司资金的念头。
打印出临时订单让客户签收,再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收到钱款后在财务系统取消临时订单,卫某就这样,一笔笔侵占着公司的货款。而为了防止货物数量与上交款项产生差异,卫某则会在每月盘点时,将后面的订单货物重点提前算到当月盘点数量,从而抵消差异。
拿着从公司挪用的资金,卫某一笔笔充值打赏心仪的主播,享受着“榜一大哥”的快乐。直到2022年12月,盘算着发现已经挪用了多笔货款,卫某开始害怕自己的行径终有一天会暴露。自以为只要离职就能安然无恙的卫某,甚至在还没完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匆匆自行离职。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接班卫某职务的财务文员在梳理台账时,发现有许多客户签名已支付货款的单据并没有做进公司财务系统,且经卫某经办出库的货物在系统中也没有对应的数据,遂向其询问情况。眼见事情瞒不下去,卫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挪用公司货款的行为。
2023年4月,卫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4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卫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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